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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动态】我所应邀参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998法治大讲堂》系列节目录制——第一期主题:企业劳动用工风险之“调岗之争”

来源: 作者: 浏览:154 发布时间:2023-08-07

       近日,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应邀参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998法治大讲堂》系列法治节目录制。我所合伙人罗子湄律师作为本项目负责人,牵头所内多名执业律师参与。
       2023年8月3日,我所杨婧律师作为八月第一期嘉宾律师参加了《998法治大讲堂》节目现场录制,本期节目主题【不合理调岗,员工有权说“不”】。           职场中,用人单位打着“公司统一决策部署”“更有利于员工职业发展”的旗号,单方作出不合理的调岗安排,并且拒绝与员工协商和沟通,严重的,甚至以“员工不服从调岗安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样的做法正确吗?当面对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安排时,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期《998法治大讲堂》节目,将以实际案例为切入口,邀请专业律师以案释法进行解答。

案件回顾

      小王自打大学毕业起就投身房地产行业,工作已经近十年了。他能力突出,业绩优异,已逐渐成为了公司二手房销售部门的业务骨干。他梦想着能早日升职加薪,年底和女友举行婚礼。这天,他突然被部门经理叫去了办公室谈话。

      经理:小王啊,最近业绩很不错嘛,公司可是很看重你的哦,好好干。

      小王:谢谢经理和公司的鼓励,我一定好好工作,再接再厉。

      经理:最近呢,公司准备关闭你现在所处的二手房渠道销售部,把你调整到新房渠道销售部门。

      小王:为什么啊,为什么突然调整呢?

      经理:这个嘛...嘛,具体原因嘛,你不必知道。先将《工作调整通知书》发给你,你就按照上面规定的内容,按时到新部门报道吧。

      小王:不行,您不告诉我原因,突然安排调岗,这很难令人接受啊。

      经理:小王,公司的决策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这次调岗也是为了更好地优化部门的工作流程。

      小王:这根本就是不合理的决定,我对这次的调岗安排很不理解也很不满意。

       经理:我们的目标是提高整个团队的效率和合作能力。调岗可以让你学习到新的技能,同时也更有利于你的职业发展。

      小王:但是这完全不符合我的个人意愿和能力发展方向。我在现岗位上已经积累了丰富二手房销售经验,为什么要把我调到一个我完全不熟悉的领域?

      经理:我无可奉告,你出去吧。

      小王失魂落魄的回到工位上后,随后打开钉钉邮箱,尝试着继续与领导取得联系。

      小王:“本人王山峰,于2022年8月8日接到公司调整通知,本人有以下几个疑问想请公司解答一下:第一:新房渠道运营岗位的职责以及日常工作内容是什么?第二:《工作调整通知书》中有明确提到本次调整不涉及薪酬、工作地点等内容变更,那么首先我想了解一下,能否出具一份书面文件或者以邮件的形式发一份调整过后新房渠道运营岗位的薪资组成架构明细,以及关于新房渠道运营岗位薪资组成架构里面所涉及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细,同时还有新岗位对应的本人具体薪酬明细;其次,请明确有关于本次工作调整的具体工作地点,谢谢!

      然而小王并未等来回复,他不甘心,继续通过钉钉聊天、公司邮箱等方式尝试与公司取得联系,而公司依旧不予任何回复。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向公司又发送了一封邮件表达自己明确的观点立场:

      “本人王山峰于2022年8月8日接到公司调整通知,本次调整涉及工作内容的实质性变化,需公司与本人协商一致,且调整后薪资方案、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不明确,故本人不同意公司单方面的调整。”

      发送完该份邮件后,小王继续在原岗位按时打卡上班,未到新岗位报道。

      一周后,小王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王山峰,鉴于公司向您出具的《工作调整通知书》要求,您连续三天未向新部门报到打卡,你的行为已违反公司的《城市员工考勤及休假制度》管理规定,属严重违纪,现公司正式通知你: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将于本日起解除,请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

      小王愣住了,一周前还梦想着升职加薪的他而今突然被辞退,他怎么也没想到等来的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他不清楚自己究竟做错了什么。自接到调岗通知起,一直以理智平和的态度尝试与公司协商和沟通,不作也不闹,每天按时打卡上班并未无故旷工,对于公司单方面的强势且不合理操作,难道必须无条件服从?一点协商余地都没有吗?无奈之下,他收集整理好证据,前往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对其岗位调整时,有权询问工作内容是否发生变化,若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本案中公司拒绝回答小王的询问,不能证明公司调整小王岗位未引起工作内容的变化,公司也未向劳动仲裁委提供证据证明其调整小王岗位前后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应承担不利后果,小王拒绝到公司通知的新岗位报到具有合理性。即公司以小王连续旷工3天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裁决公司向小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592.68元。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节目现场,杨婧律师结合以上案例针对“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安排时,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同时结合法律从业经验,分享了事件问题要点,更深层次地去剖析事件背后蕴含的法律知识,帮助听众朋友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真正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吗?

      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对劳动者调岗的,亦不代表用人单位可随意对劳动者调岗,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生产经营情况确实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具有必要性和正当目的,且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什么是合理合法的调岗?

      法定调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等。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进行调岗,用人单位举证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法定情形之外的调岗权:用人单位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依章依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得到支持,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单方调岗的合理性。一般来说,合理调岗需要满足调岗理由正当、目的合理、程序合理、内容合理这四点。

      第一,目的的正当性,须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第二,程序合理,应当书面通知,并给与劳动者充分的考虑时间;

      第三,薪资的相当性,即调岗后的工资水平与调整前的工资水平应当基本相当;

      第四,调岗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不能假借调岗之名搞打击报复。

      “协商一致”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有哪些后果?

      不合理调岗必然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有些劳动者会主动向单位辞职离开单位,这时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坚持在原岗位上班,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拒绝调岗的要求,大概率用人单位会以劳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开除劳动者,这时如果确实用人单位存在不合理调岗行为行,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们一些建议?

      作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务必要满足合理性这一要求,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作为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就自认为调岗不合理之处进行询问,能否通过调整工作待遇或劳动条件等来进行弥补。如果不能弥补,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同时,保存好诸如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婧律师表示,非常荣幸能作为嘉宾律师参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998法治大讲堂》栏目,接下来将更加坚定理想信念,以强烈的责任为担当,认真做好律师服务工作,通过自身的专业价值输出赢得客户的信赖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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