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浩新闻

联系我们
  • 邮箱:sunhold.cd@sunhold.com.cn
  • 邮编:610000
  • 传真:028-87594901
  •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IFS国际金融中心三号办公楼43层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申浩新闻
申浩新闻

【经典案例】我所罗子湄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一起“涉毒案件财产刑执行异议”案件

来源: 作者: 浏览:316 发布时间:2023-03-13

近日,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罗子湄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件。该案在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后,复议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所罗子湄律师团队通过不懈努力,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成功中止财产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双方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房屋全归于女方,男方自愿放弃。”房屋未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离婚X年后男方获刑,并处以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案涉房屋被法院作为男方个人财产执行拍卖。

 

罗律师团队在接受女方当事人委托后,分析案件证据材料,整理办案思路,代理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执行法院认为: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但并未变更物权登记,该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房屋的物权登记。案涉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执行并无不当。女方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人,在本案最终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保护其共有权益,也可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份额。因此,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收到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后,我方依然坚持原代理观点,申请复议至中院,请求中院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并中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通过多次向当事人搜寻相关证据、核实案件情况,并多次向法官阐述律师代理意见,最终中级法院采纳我方意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如下

1、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

2、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罗子湄律师团队通过研析大量类案,找到突破口,成功的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终审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极为满意。

 

罗子湄律师表示,勤勉尽责办好案件,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本就是律师的基本职责,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是我们前进的动力。我所多年来一直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委托,充分维护当事人权益,得到众多当事人赞誉,我们作为这个光荣集体的成员,今后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友情链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成都市中小企业协会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聘请律师服务,找大律师咨询,免费法律援助咨询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2005327号-1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IFS国际金融中心三号办公楼43层 联系电话:028-87594901 传真:028-87594901 邮箱:sunhold.cd@sunhold.com.cn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584号

028-87594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