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
本案系典型民刑交叉案件且为“北大法宝推荐案例”,对同类案件代理具有参考意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我所二审接受委托后,指派专业律师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及一审裁定后,代理当事人依法提起了上诉,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因为部分案件事实涉及刑事犯罪便粗暴地裁定“驳回起诉”,应当注意到民事合同不能因其涉及刑事犯罪便当然认定其无效,而是须审查涉刑民事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之规定,如民事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之规定的,即便其涉及刑事犯罪,亦应认定为其有效,不影响相关当事人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各方努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代理人的上诉意见,依法支持了委托人的上诉请求,并指令成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审理。
2022年1月17日,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做出了公正判决,并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不仅依法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了对方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对涉及刑事犯罪中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之代理具有参考意义。
崔某与马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马某某得知崔某需要找工作后,声称能为崔某找工作,遂介绍崔某委托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找工作。
2019年8月26日,崔某与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代理人陈某签订《职介服务合同》约定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崔某提供职介服务,工作地点为某航地勤 ,工作内容为航勤助理,总费用为19万元,合同期间为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同日,马某某向崔某出具《担保书》表示自愿为《职介服务合同》之完全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崔某基于上述情况于次日(即2019年8月27日)支付了《职介服务合同》的相关尾款。
2019年11月1日,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该《职介服务合同》签订后未能履行。2019 年11 月29 日,马某某基于前述《担保书》,再次向崔某出具《保证书》承诺若三个月内未追回相关款项,自愿于2020 年1 月30 日代偿全部金额19万元。
基于上述情况,崔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19万元,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时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驳回崔某的起诉。”
崔某接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不服,经多方辗转于2021年5月13日与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合同》,并全权委托本所吴波律师担任后续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本所接受委托后,提出上诉代理意见。
本案依法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结语:
刑民交叉案件无论对于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来说,都是相当疑难的一类案件。这种疑难性表现为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因而容易发生错误判断,即将民事性质的案件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或者相反,将刑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和民事不法行为),其结果是导致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因此,正确区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委托代理人吴波律师表示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素质,高水平执业,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申浩律师团队也将继续秉承服务社会,追求完美,坚守公平公正的执业初心,为继续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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