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浩新闻

联系我们
  • 邮箱:sunhold.cd@sunhold.com.cn
  • 邮编:610000
  • 传真:028-87594901
  •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IFS国际金融中心三号办公楼43层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申浩新闻
申浩新闻

【申浩动态】本所孙阳升律师、杨骐律师成功办理一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案件

来源: 作者: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浏览:1719 发布时间:2019-05-31

【申浩动态】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孙阳升律师、杨骐律师

成功办理一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案件

 

[文书标题]陈XX、陈XX诉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8)川民终XXX号

[代理律师]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孙阳升、杨骐律师

[本案成果] 撤销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依约为陈XX、陈XX申请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基本案情] 陈XX、陈XX与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四方诉讼当事人、前后历经四次审判程序、耗时长达四年,案情较为复杂,如图所示:

[裁判摘要]

        本案两次经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作出了对陈XX、陈XX不利的判决。2018年1月,本案到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孙阳升、杨骐律师依据事实及法律并结合庭审焦点,主要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涉陈XX与XX公司所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系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陈XX、陈XX与XX公司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认购书》进行了确认和调整,系补充协议,二者具同一性和延续性。《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设立,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形式与名称,而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合同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来决定。没有真实购房意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使已网签也不能对抗具有真实购房意思且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

三、上诉人对诉争不动产系有权占有,不存在善意或恶意的区分。

经过庭审几轮激烈辩论,最终法庭采纳孙阳升、杨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依约为陈XX、陈XX申请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友情链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成都市中小企业协会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聘请律师服务,找大律师咨询,免费法律援助咨询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2005327号-1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IFS国际金融中心三号办公楼43层 联系电话:028-87594901 传真:028-87594901 邮箱:sunhold.cd@sunhold.com.cn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584号

028-87594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