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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复查纠正涉产权错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冼小堤 浏览:1130 发布时间:2019-04-15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作出改判。综观该案再审程序和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准确把握再审改判的证据标准、法律标准和政策标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这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的再审改判,对于贯彻中央产权保护政策,完善刑事再审程序,优化最高人民法院职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健全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制度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加强产权保护,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保护是其中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案等重大涉产权再审案件所作的判决,作为国家司法政策的风向标,对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引领和表率作用。

 

案例是行动中的法律,是看得见的正义。在顾雏军等再审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市场主体在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经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管理(挪用资金)等环节常见多发的违法犯罪,准确划定涉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产权保护制度的特殊关切,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和生动实践。实践证明,唯有加强人权、产权司法保护,坚守严格公正司法底线,才能真正发挥司法保障权利、维护秩序、稳定民心的制度功能,让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等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有温暖、高质量、可预期的司法保障。

 

司法是国家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和诊断仪。顾雏军案等涉产权再审案件暴露的市场主体违法犯罪风险,显然并非个别现象,而是冰山一角,折射出弥漫经济领域的共性问题。合法合规是市场主体最佳的自我保护。毋庸讳言,一些市场主体法治观念淡漠,企业治理欠缺法治支撑,现已逐渐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乃至影响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瓶颈。顾雏军等人实施的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行为,虽最终未予定罪处罚,但其警示意义不容忽视。须知,司法对产权的保护及其对市场的规范,始终是相辅相成、相向而行的。公正的司法,既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合法产权不受随意侵犯;也要防止不法分子规避法律制裁,通过违法犯罪牟取非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纠正顾雏军案等重大涉产权错案,坚持全部错误全部纠正,部分错误部分纠正,不仅释放出加强人权、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更是为了从根本上完善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制度,健全市场主体风险防控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促使市场经济在法治框架内健康发展。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发挥刑事再审的特别救济功能

涉产权案件再审,要妥善处理政策法律变动性与司法裁判稳定性的紧张关系,是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面对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动态变化,司法机关唯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才能最大限度凝聚司法共识,体现刑事再审应有的客观、理性和审慎。顾雏军等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该改判的改判,该维持的维持,既不回避争议,也不“一风吹”,这对规范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引导当事人形成理性预期,发挥刑事再审的特别救济功能,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坚持实事求是,要努力探究案件事实真相。唯有彻查事实,再审结论才能站得稳、立得住,经得起推敲。对争议各方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司法机关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照单全收,而是要直面疑问、核查到底。如果经核查发现,案件事实认定确有错误偏差,就应当坚决依法纠正。顾雏军等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恪守证据裁判原则,通过精细的法庭调查核实原判认定事实,严格依照证据规则审查已有证据和新证据,重视案件事实的证据链条分析,由此得出了更加客观、准确、可信的事实认定结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在案证据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实施了虚增利润并将其编入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的行为,同时认定,原审认定该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基于疑罪从无原则对该起事实作出无罪处理,这种有理有据的重审结论无疑是令人信服的。

 

坚持实事求是,要旗帜鲜明贯彻罪刑法定等原则。涉产权案件再审,牵涉刑事、行政、民事、商事等复杂法律关系,要准确把握犯罪的基本特征,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等法律原则。关于顾雏军等人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需要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本案侦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此时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重新进行评价。与普通案件相比,涉产权案件直接影响营商环境与市场主体预期,应当审慎启动司法程序,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审慎进行司法裁量,侧重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宽容性,不能动辄采取刑事制裁。

 

坚持实事求是,要树立历史辩证的政策观。一些涉产权案件,因涉及时代背景、地方政策、监管模式等历史因素,应当立足特定历史背景考察当时的惯例做法,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辩证分析案件的成因和危害,不宜机械照搬法条简单处理。例如,顾雏军等人实施置换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正视这一特殊历史因素,据此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理性评价,是值得肯定的。

 

三、聚焦裁判规则生成,优化最高人民法院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勇立改革潮头的最高审判机关”。与地方法院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不能满足于案结事了,更不能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应当着眼于制定裁判规则,统一全国法院的司法裁判标准。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更多精力放到更高层次的立政策、立规则、立标准上来,通过审理重大案件总结审判方法,并推动解决特定领域的体制机制问题。

 

涉产权案件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极具挑战性,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审判能力和办案素养。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办理涉产权再审案件,提炼审判规律和裁判方法,对指导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顾雏军等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开拓创新,例如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识别和解析方法,关键证据的实质性审查方法,刑事法律原则的解释方法,刑事程序改革举措的适用方法,都值得认真研究、总结和推广。

 

重大案件是推动制度改革的引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再审改判顾雏军案,不单是为了纠正个案的司法错误,更是为了引导和促使社会各界关注现代产权制度。以之为契机,我们应当更加关注改善企业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更加关注完善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关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合法合规制度,更加关注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机制,从而以点带面地推动产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讲,顾雏军案再审改判,不仅是产权司法保护的阶段性成果,也开启了产权法律制度改革的新篇章。

 

四、检验司法改革成效,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司法改革贵在知行合一。近年来,中央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顾雏军案再审是检验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尺。该案虽系再审案件,但从庭前准备到法庭审理再到公开宣判,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现了一场生动的庭审、讲理的庭审、实质化的庭审,真正做到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法庭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更是如此。顾雏军案再审过程中,各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无论是庭前会议还是开庭审理环节,法庭都认真听取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给予每个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长达9个小时的法庭辩论,绝大多数时间都是辩护时间,这就是实实在在的法治进步。如果所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都能达到这一标准,司法公平正义必将不折不扣地实现。

 

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是公正审判的核心要求。顾雏军案再审,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经典范例。根据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妥善处理程序性事项,归纳争议焦点;重视庭审驾驭和指挥,依法通知有关证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依法调取核查新证据,并对争议证据充分质证;严格执行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采取“旁听+融传媒”方式公开审判过程,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展望未来,当示范庭审成为司法习惯,当公正审判成为司法共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终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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