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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黑恶: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郭士辉 浏览:1133 发布时间:2018-12-10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斗争始终上演“进行时”,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努力遏制黑恶势力犯罪高发势头。

 

经历了从立法空白、粗疏到严格法律标准,经历了从程序缺失到疑罪从无,实现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又迈入了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的新时代——40年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见证和促进了刑事诉讼理念的成熟与进步,一点一滴地推进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40年来的实践有力地证明,必须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才能标本兼治,才会取得长效,才能真正赢得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正在实现由“扫”到“治”的跨越。

 

夙兴夜寐,对黑恶犯罪实现严厉和精准打击

 

1978年,改革时针初启,百废待兴。

 

1983年,在中国改革开放历史里,是一个承前启后的年份。

 

改革初见成效,但社会秩序比较混乱,恶性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发生。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严打”拉开序幕。

 

之后历次的严打中,涉黑犯罪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

 

司法实践中,对于黑恶势力不断滋长蔓延的发展态势,单靠1979年刑法典所规定的“集团犯罪”“共同犯罪”或者仅仅采取“数罪并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1997年,刑法经修订后,首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了法律,但对该罪名的罪状表述过于简单。

 

人民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依法、严厉,更要精准。

 

回首司法40年,跋山涉水未停步。

 

为便于适用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制定《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明确标准。

 

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解释,是否存在保护伞不再是涉黑组织认定的必要条件。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认定标准,涉黑财产、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和处理等作了细化明确。

 

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和涉黑财产的认定又作了更加明确、更为具体的规定。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又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之前的规范性文件。

 

步履坚定,顺应法治进步潮流,加强人权保障

 

时代的背影里,总要留下思考。

 

1983年严打持续了三年之久,留下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但作为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也存在其历史局限性。

 

刑事案件的证据只要符合“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充分),即可定罪量刑,一些有效辩护很难落实,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挂比较常见。

 

时代车轮滚滚向前,法治的进步不可阻挡。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要求对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促进了死刑案件的严格控制和公正审判。

 

2008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连续几年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了常见犯罪的量刑均衡和量刑过程的公开公正。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

 

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生效实施,充分彰显了庭审的功能。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更好发挥审判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顺应法治的进步,回应群众的呼声,人民法院在注重程序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迈出坚定步伐。

 

全国法院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包括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积极运用庭前会议制度,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数据显示,各地法院审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比例超过80%。

 

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依法纠正数十件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和多起涉产权刑事错案,声张了社会正义,保护了人权和产权。

 

办成铁案,让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安全感奔小康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步入快车道,依法治国掀开了新的篇章。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面擂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战鼓,百姓无不奔走相告。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这场攻坚战为期3年,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进程高度契合,只有坚决扫除黑恶势力,人民群众才能安居、安心、安业,才能带着满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更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役。在这场专项斗争中,全国各级法院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深挖彻查“保护伞”为关键点,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今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专项斗争提出了更高的法治标准。

 

历史深刻地昭示,扫黑除恶,只有在法治轨道内进行,才能走得稳、走得远,才能走到老百姓的心坎里。

 

为统一案件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第一批指导案例的编写工作。福建、江西、湖北等高院,围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性质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会同公安、检察等部门制定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辽宁、福建、湖北、广西、宁夏等地法院组建了扫黑除恶省级专业化办案团队、设置专业合议庭;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等地法院编印法律政策问答,制定“套路贷”“软暴力”等行为法律适用文件,为依法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保障。

 

福建、甘肃、山东等高院建立了“一案三查”制度,针对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都要对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关系网”进行审查、都要对背后的腐败问题进行审查、都要对有关部门失职渎职问题进行审查。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无恶治乱。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法院要不间断地持续发力,常打、深挖、细扫;要立足审判职能坚持问题导向,打准、打深、打透;要夺取专项斗争全面胜利,让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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