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是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纠正冤错案件是实现迟到正义的补救措施。古今中外对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都极为重视。我们必须全力编织防范冤错案件的严密法网,但最严密的法网难免仍有疏漏,因此还需建立和完善冤错案件的纠正机制,冤错案件一经发现,唯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机制经过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量到质的不断完善的历程。
一、从无到有——建立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
改革开放初期,在经历了“文革”十年冤错案件频发的混乱局面后,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均深感刑事诉讼程序的缺失是产生冤错案件的重大原因,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和规范刑事诉讼活动来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为顺应时代潮流和现实需要,我国首部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得以颁布并于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详细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死刑复核、再审等诉讼程序,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刑事案件程序规范,从刑事诉讼程序上建立了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保证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要求有错必纠,开展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对尚未审判的案件,必须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罪证不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适当处理。这就将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以及冤假错案的纠正工作纳入了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使冤错案件的纠正有法可依,并着力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防范冤错功能,同时还对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指示。该法实施后,全国大量的冤错案件得以发现并依法纠正。
二、从少到多——丰富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的内容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00年前后至党的十八大之前,司法机关陆续发现并纠正了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案等一批在全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冤错命案,引起司法机关和法律界对于冤错案件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下发通知或者召开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讨论冤错案件的成因,研究如何预防和及时纠正冤错案件。以冤错案件纠正工作为指引,云南、湖北、河南、浙江等地均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执行等各个方面细化程序规定、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细化责任追究办法,以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在吸取冤错案件教训的基础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对命案证据的收集、运用及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规范,为切实预防冤错案件夯实基础。
三、从量到质——织就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的严密法网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防范与纠正冤错案件工作呈现出逐步普遍化、常态化、规范化的态势,全国司法机关结合纠错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就如何构建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的有效机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与尝试。2012年修订、2013年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一步加强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将防止和纠正冤错案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中应当重点推进和加强的工作。同时,全国法院纠正冤错案件的工作力度也前所未有地加大。2013年发生在浙江的两起冤错命案纠错工作再次引发全社会对防范冤错案件问题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建立健全冤错案件预防和纠正的长效机制。同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防范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制定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在随后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明确要求,切实做好冤假错案预防纠正工作。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其中一项任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冤错案件防范机制的基础,必须要从诉讼理念、职权配置、程序构建等方面,切实树立以审判为中心。侦查、审查起诉要向审判看齐,审判要以庭审为中心,要充分发挥辩护的职能,形成控、辩、审三位一体的冤错案件防范机制。为了防范冤错案件,必须建立证人出庭、犯罪嫌疑人从抓获到首次有罪供述的全程录音录像、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律师辩护全覆盖以及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等机制。同年1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温州、成都等地开始推行以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为抓手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后念斌、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冤错案件先后得到纠正,且主要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中疑罪从无理念已深入人心。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重申,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同年3月,周强院长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申诉权。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对错案的发生,要求各级法院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2016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该意见中重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出有罪判决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要按照裁判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法院要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定罪事实要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温州、成都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完善了证据认定、运用等规则,对言词证据、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不同类型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和排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切实防范冤错案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印发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三项规程”)。“三项规程”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主线,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出发,着力强调疑罪从无,健全人权保障机制及证据审查、分析、判断机制,充分依靠法律程序机制,发挥检察、辩护等各方职能,使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更加严密和可靠有效。2018年,全国法院根据相关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机制,依法纠正了张文中等一批涉产权的冤错案件。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速裁程序,对辩护权等做了进一步保障性规定。这些规定通过程序完备、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等手段以突出审判力量集中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及辩护权保障等多个维度,进一步完善了冤错案件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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