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感触和意识到一些理念、规则、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生动、而具体的,哪怕是微小的影响和作用时,我们会自信地说它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是实在、有用并有意义的。痛定思痛后的真理标准讨论与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相继而启、相伴而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1982年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使我国的辩护制度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得到了健康发展。1979年创制的刑事诉讼法恢复了久违的辩护制度,律师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到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先后修改、制定,辩护制度得到充实、完善和进步,再到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等制度保障,直到2018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要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随着改革开放的步履,曾经涂抹在辩护人、辩护制度上的不应有的一些色彩逐渐被岁月和实践的力量冲去,替坏人说话的议论也因缺乏民主、科学、法治思想的支持而难再声张。科学家巴甫洛夫曾言“争论是思想的最好触媒”,与解放思想结缘而由改革开放推动的辩护制度可以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推进与发展。
听音察理、讼听两造,“直不自直,白不自白,见人冤枉,替人分别。”自然人、法人以人身、财产权益纠纷为争点的民事诉讼中,少不了原告的诉请、被告的答辩及原被告间的辩论;公民、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焦点的行政诉讼中,当然以合法性的证成与证伪的辩论为民告官案件的亮点;而如收购玉米的王力军、经营公司的张文中案等涉及人身自由、财产、幸福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刑事诉讼中,侦控犯罪方与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解、辩白、辩护和其辩护人与控诉方的庭审诉辩对抗则是刑事司法历久弥新的特点。1983年到198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692955件,民事案件4634822件,包括涉外民事案件3126件;1993年至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案件22417744件,2003年至2007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各类案件3178.4万件,2013至2017年,受理、审结、执结8598.4万件;2006年到2011年期间,全国律师共为2454222件刑事案件提供了辩护,比2001年到2005年期间增长了54.16%。这些数字背后,这些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多少次的诉请与答辩,有多少次的举证与质证,又有多少次的控诉与辩护,亲历者的言辞辩论、辩护为特质的庭审活动是诉讼顺利进行的正当程序,是得出公正判断的必经程序。共听并观,兼听则明,司法者的判断来自诉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根据事实证据进行的多轮辩论及对辩论的归纳。欣喜的是商量、讨论、争议、辩论的方法与模式早已随着经典的庭审传播开去、影响着尊崇法治的人们的思维及权利主张和纠纷解决的方式。当然“辩者,求服人心也,非屈人口也”,亦如拉丁法谚所云“法官有权制止诉讼双方的拌嘴抬杠”。
现代汉语词典上解释说辩指“说明是非或真假,争论。”它是很生活化的词,既俗且雅确有大用,先民有言“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人心动时,言语相感”,也如哲人所言“生活就是表态”,“所有的生活共同体都是语言共同体,语言只存在于对谈之中。”应当认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同,认识主体及其认识角度、方法、水平的不同决定了人们会发表自己不同于他人的意见,这是法治社会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基本、集中的表现。思想史研究专家伯克发现近代以来,“历经多少世纪才使那些最开通的人们相信,发表个人意见和讨论各种问题的自由是一件好事而不是坏事”,而“花如解语应多事,石不能言最可人”、“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处世戒多言,言多必失”的文化心态则不利于启蒙、发达和应对坚船利炮的挑战,的确“善不善不分,乱莫大焉。”既然我们是从讨论真理标准也即爱智慧的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出发,那么,如果我们把辩护制度在当代经济社会中的广深意义仅限定于诉讼中、法庭上,那我们就忽视了普遍联系、变化发展的辩证观点,就忽视了法律、司法社会学的研究报告,就看轻了辩护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就看小了辩护制度的作用与意蕴。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从联产承包是什么尾巴,到市场经济姓资还是姓社,以至于改革是否要进行下去都有过这样的辩论和那样的辩护;往远处看,人类是否可移居火星,全球变暖是否因人类活动可辩论,安理会上大国崛起有辩论,加入世贸我们进行了13年谈判和辩论……我们有谁见到未经辩论而证明了的解放思想;岂独美国专家认为“谈话是最细致,也可能是最有效的交流思想的方式……”称自己是“实事求是派”的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小平同志就曾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的确,辩论、辩护是方法,通过辩论、辩护我们有了更加务实、理性的选择与判断,我们有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有了进入新时代的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应当看到辩护制度在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社会中,在新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实践中,在解决不充分、不平衡的基本矛盾时,大至改革开放这样宏大的社会文明进步工程中的规划、设计、决策可行性论证探讨、风险预测控制,中到地区、行业、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构、经营模式的改革举措,小到百姓的衣食住行、入学就医、加班补贴、房屋装修、租赁买卖等操心、烦心、揪心的纠纷的解决,都离不开可由辩护制度宣示、解释的立论、驳论和辩论,都少不了评点与指控,也自然会有解释说明、辩解与辩护……1988年是改革开放的第十个年头,是年三月的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就谈到了“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强调要慎重对待,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凡是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不管打着什么旗号,只要证据确凿,就坚决依法制裁;对在改革、开放中因为缺乏经验和其他原因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但不构成犯罪的,就作无罪判决。”社会在进步,“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经济社会发达国家的研究者、社会学家以人们不同的正义观为参照,预言未来经济社会生活中还会存在以集体意志和平等为基础的公民的辩护,以效率和能力为基础的工业的辩护,以通过整体关系链条把集体成员联系起来的以个人化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家庭辩护,以他人的承认为基础的根据舆论的辩护,以市场为基础的商业的辩护,以它在个人和整体之间建立一种直接联系的启示的辩护等等。所以,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是包括司法者在内的所有为社会文明进步而劳作者的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论坛上说“中国40年改革开放给人们提供了许多弥足珍贵的启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振兴,就必须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回首检视由真理标准讨论、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推进的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实践历程,确如教育家布鲁纳在《教育的过程》中所说“高明的理论不仅是现在用以理解现象的工具,而且也是明天用以回忆那个现象的工具”,辩护及其制度的创制背景与发展历史,动机目的与原理机制,期待效果与进步现状恰如其语,它必将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事业中,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司法的法治实践中发挥其独特而又丰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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