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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闪婚闪离纠纷多!这些婚恋财产案件要警惕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张尼 浏览:919 发布时间:2018-08-15

七夕节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情况。

  数据显示,纠纷涵盖恋爱到结婚各个阶段,未婚同居、闪婚闪离情形多发。此外,大额财产、非实物性支出的争议日益增多。

  哪类纠纷最多?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近期,北京二中院对近六年来审结的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至2017年,该院审结的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分别为20件、18件、12件、22件、10件、12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案件总体数量呈平稳态势。

  其中,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66件)、婚约财产纠纷(23件)、不当得利纠纷(5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5件)四个案由。

  常见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未登记结婚,要求返还财产;二是登记结婚,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三是双方父母之间要求返还财产;四是父母起诉子女要求返还财产。

  案件有何特点?

  北京二中院的调研显示,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特点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一是纠纷涵盖恋爱到结婚各个阶段,未婚同居、闪婚闪离情形多发。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登记结婚未满一年的案件为12件,占比为17.4%,其中3件登记结婚仅2个月;在其他类型案件中,未婚同居的16件,占比超过53%。

  二是对诉争财产性质争议大,父母涉诉情况多。

  三是大额财产、非实物性支出的争议日益增多。统计案件中,传统的现金、首饰仍是主要诉争财产载体,90%以上的案件系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付礼金,金额从1万元到30万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给付钻戒、金银首饰等情形,涉及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同时,恋人之间的非实物性花费也日益增多且一些数额比较大,如旅游、教育培训等,双方对此往往争议很大。

  四是言词证据多,案件客观真实还原难。

  五是矛盾尖锐,法院调解难。婚恋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当事人双方,也涉及到双方的家庭,有时还涉及到介绍人和亲友,具体情况错综复杂。在统计的案件中,主张对方骗婚的就有6件,其中既有法律同題,又有地方习俗和人情事理及道德评价问题,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导致调解工作难做。

  纠纷产生原因何在?

  北京二中院的调研认为,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因为当事人重事实轻法律。

  中国《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到婚烟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才是结合法婚烟关系的唯一证明。但某些风俗却注重以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作为“缔结婚烟”的必要条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先办婚礼后结婚登记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因为传统思想与新观念交叉碰撞。一方面陈规陋俗致使婚约彩礼数额随着攀比之风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开放,在感情基础尚未牢固的情况下就未婚同居、互赠贵重财物,“闪婚闪离”、未婚先孕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是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现代婚恋观念虽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在中国少数地区,人们仍根深蒂固地奉行着“男方回女方,彩礼不退还”的民间规则,与司法解释中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定存在一定冲突。现实中“恋人变仇人”现象多发,一旦法院判决男方或女方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当事人往往抵触情绪较大。

  四是法律规范较为简单。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涵盖恋爱到结婚各个阶段,纠纷涉及不当得利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婚烟无效、婚约财产、赠与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而目前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规范仅有《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当得利、《合同法》中的赠与、婚烟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烟、同居、彩礼等较为简单的规定,面对复杂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略显不足。

  如何减少此类纠纷?

  如何才能减少此类纠纷?北京二中院的调研也提出几方面建议。

  法院建议,首先,要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加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精神的宣传,消除人民群众对婚约关系存在的认识误区,倡导移风易俗,婚事简办,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引导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

  同时,建议夫妻、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的枷锁”。

  另外,要重视民间习俗指导作用并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上对婚约、彩礼的内涵、外延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除此之外,法院建议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健全民间调解网络,加强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和多元化解衔接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民政等部门的调解组织作用,积极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心理疏导、感情辅导等服务,提早介入,将家庭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恋,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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