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审稿提出,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2017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和学者建议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一是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增加“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二是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修改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增加“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审稿还对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作出修改,增加公证员和仲裁员。同时增加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包括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针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成都市中小企业协会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聘请律师服务,找大律师咨询,免费法律援助咨询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2005327号-1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IFS国际金融中心三号办公楼43层 联系电话:028-87594901 传真:028-87594901 邮箱:sunhold.cd@sunhol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