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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批“律师调解员”来了

来源:四川法制报 作者:四川法制报 浏览:1040 发布时间:2017-11-21

   我省将迎来首批“律师调解员”,在这一身份下,他们不做自己的案子,而是作为中立第三方开展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9月30日,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其中明确四川成为首批试点省份之一。近日,省高院、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在四川正式启动。
 
调解范围
可调民商事纠纷
  何为律师调解?《实施方案》明确,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但不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担任一方代理人开展的调解工作。
  据悉,此次律师调解试点地区包括: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眉山市。
  哪些案件可以律师调解?《实施方案》指出,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申请条件
必须是资深律师
  哪些律师可以申请成为“律师调解员”?《实施方案》规定,试点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将会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建立本地试点律师事务所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及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向资质管理委员会申请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经资质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试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律师事务所申请承办律师调解工作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成立5年以上;(2)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3)至少有1名律师符合担任律师调解员的条件;(4)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律师申请担任“律师调解员”,除所在律师事务所符合上述资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1)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2)执业5年以上;(3)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3年以上;(4)近三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低于5件;(5)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曾担任法官、仲裁员3年以上或现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受上述(2)(3)(4)项条件的限制。
  此外,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是:(1)已入选试点律师事务所名册;(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3)有3名以上律师调解员,其中至少1名为现任仲裁员;(4)有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
 
四种模式
法庭可设“律师调解工作室”
  《实施方案》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可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或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此外,《实施方案》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实施方案》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除重大、疑难、复杂或当事人要求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一般应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法律效力
律师调解书可得司法确认
  《实施方案》要求,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应当载入调解档案。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律师调解和诉讼对接方式,规定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支付令。
 
回避制度
不得代理同案仲裁诉讼
  《实施方案》规定了严格的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系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或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当事人可申请回避。
  此外,《实施方案》还规定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纠纷接受一方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经费保障
可有偿低价收取调解费
  为确保律师调解制度长效运行,《实施方案》规定了多种经费保障方式。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而在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购买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此外,《实施方案》还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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