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法院对拒不配合法院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
高新法院对拒不配合的协助执行义务人 作出首个高额罚款裁定
高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麓山国际社区的房屋。2017年7月28日,法院执行人员协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等前往前述房屋处开展评估工作,到达该房屋所在小区门禁处,法院执行人员向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来意,但物业工作人员以需经领导批准为由予以拒绝放行。
为维护司法权威,高新法院于当日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后该物业公司认为罚款金额较大,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物业公司行为已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害,高新法院对该公司采取罚款措施并无不当,但鉴于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并出具了悔过书,依法将罚款金额变更为20万元。现该物业公司已将罚款缴至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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