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为大力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6月7日,大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大邑县晋原镇芙蓉社区巡回审理了两起容留他人吸毒案,200余名社区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
2017年1月至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南苑小区的房屋内,先后五次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左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被告人庹某某在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254号出租房内,先后五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代某某、莫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庹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庹某某在201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从重处罚。两被告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后,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晓南结合大邑法院近年来受理毒品案件的数量、特点等,向社区群众讲解了毒品的危害、防范措施及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引导社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
“真没有想到,这些人年纪轻轻,却染上了毒品,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旁听庭审的社区群众不无遗憾地说道。此次巡回审判,大邑法院把法槌敲响在社区,改坐堂办案为巡回办案,让群众通过旁听活生生的案例,现场接受法律教育,学习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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