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8)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我省将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试点,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以充分发挥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中的积极作用。
设公职公司律师有条件
据介绍,此次试点的范围扩大到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川单位)、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中央企业在川下属单位)。试点单位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已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组成人员中有1人以上符合担任公职律师或3人以上符合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
那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公职律师需要系本单位在职在岗公职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已满一年;符合《律师法》第五条第(一)、(二)、(四)项规定。公司律师需要系已依法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且已满一年,符合《律师法》第五条第(一)、(二)、(四)项规定。
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申请的程序方面,省级党政机关及省属国有企业向省司法厅申请试点;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申请试点;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党政机关、实行集团公司制的省属国有企业,可以以系统或集团名义成立一个统一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向省司法厅申请试点,也可以以单位名义分别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省级机关、集团总公司向省司法厅申请试点,其他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申请试点。
公职律师是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公司律师则是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情节轻微的,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书。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律师法》相关规定处理。
◎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去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截至去年12月,我省共有公职律师298名,仅2016年就新增近2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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