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通过对话和讨论的形式来建立新型诉辩关系,落实良性互动机制的很好的举措。经常建立这样的对话,这种常态性、常规性的对话和交流,集中展示双方的观点,是一个标志性的工作步骤。论坛的主题和讨论体现了改革精神和诉讼原理。”昨(11)日,在省检察院和省律师协会举办的首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诉辩关系论坛”上,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对此次论坛给予了高度肯定。
论坛上,60余名来自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和律师围坐一起,就诉辩角色定位及关系构建、诉辩沟通及听取律师意见、庭前会议和证据开示等问题,直接对话交流。
论坛从下午2点开始,持续到6点结束。参会检察官与律师发言十分踊跃,原本设置的茶歇也因为热烈讨论而取消。
对抗
增强诉辩沟通非常有必要
对抗,是检察官和律师最为大众所熟悉的关系。
在昨日论坛的点评环节,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勇说,目前,检察官和律师在办理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时,对抗依然是很激烈。对于建立良好互动的新型诉辩关系,张晓勇认为,增强诉辩沟通非常有必要。
在“庭前会议及证据开示”环节里,检察官和律师的争议依然明显。来自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方锰认为,目前学术界都认为庭前会议有助于推动庭审实质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对庭审实质化促进作用目前却并不明显。方锰认为,要“治愈”庭前会议,引入证据开示是一剂良方。
另一边,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则对庭前证据开示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质疑。袁志表示,现行证据开示制度存在律师不能复制、查阅、摘抄检察内卷、也没有明确控辩双方不如实开示证据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常常对抗激烈?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成安认为,这和平时双方的沟通有关系。
在“诉辩沟通及听取律师意见”环节中,成安播放的一段视频引起了大家的共鸣。视频里,检察官和律师说出了想对彼此说的话:“我认可的律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专业,二是坦诚。一名律师既不坦诚又不专业,是我们最不愿意接待的”“我喜欢提了意见之后有所反馈的检察官,不喜欢我提出意见之后只得到几个或十几个‘嗯’的检察官”。
论坛前,成安对104名检察官和148名律师中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设置9个问题,包括交流频率、有无反馈、交换意见形式等。“这次调研我发现还挺有意思的,一个问题两个答案。”成安说,“像夫妻俩关系不好的时候,同样一个问题,你问丈夫和妻子得到的是完全不一样的答案。比如交流次数的问题,很多检察官说律师不愿意来交流,而很多律师说检察官不愿意接受交流。”
究竟要怎么建立良好的检察官和律师间的关系,成安提出交流制度化,交流繁简分流,增强交流互动性、注重交流中的礼仪和互联网思维等建议。
对话
这样的直接交流更深入直接
此次论坛的举行,正是回应了检察官与律师的期待。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和律师能够这样面对面坐在一起,直接对话与交流,在省律师协会会长刘守民看来,是构建新型诉辩关系的一个好的开端和进步。他说,“和以前座谈会的形式不同,这样直接交流,将更多的问题摆在桌面上探讨,更深入更直接”。而论坛现场,检察官和律师也对这样的直接对话表现出极大的渴望和认同。
不论是主题发言还是自由发言,检察官和律师们都意犹未尽,不得不在主持人多次的提醒下结束自己的发言。在“诉辩角色定位及关系”环节中,检察官和律师们的发言就已经超出规定时间。在整个论坛中,检察官和律师虽然有不同的意见,但追求公平正义却是共同追求,大家对于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同样表达出渴望。
省社会科学院院长侯水平在点评中表示,检察官和律师通过论坛把自己的观点提出来,启发大家共同思考和对问题的进一步认识,这样的形式很好。侯水平说,通过论坛的召开和听取双方的发言,他对建立新型诉辩关系充满信心。
求同
相同的法治理念和职业信仰
无论是检察官和律师,在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树壮看来,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追求。这一点,得到了在场检察官和律师的热烈掌声。“有理想、有态度、有情怀的法律人,是检察官和律师的共同点。”成安说道。同样,广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亚东认为,检察官和律师都是要推进依法治国,追求公平公正。陈亚东说,检察官和律师应有积极求同又理性存异的基本立场;既互相信任又合理预防的基本态度;互相监督又充分合作的基本方式。“在奋斗目标上求大同存小异;在个案处理上实事求是,同异参半;极个别案件理性对待,存大异,积极求小同。”陈亚东说。“作为一名检察官,能够从哲学、辩证法的角度来研究看待诉辩沟通,说明检察官已经具备了很高的理论水平。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个案,提出了既实事求是又合情合理的哲学建议,我觉得这很难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跃宁赞同陈亚东的观点。
在对新型诉辩关系的理解上,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李凌和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罗毅也有相同之处。李凌认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新型诉辩关系构建应是:平等对话、实质对抗。而罗毅则提出,新型诉辩关系是“四对一致”:定位对等、互动对话、行权对查、实质对抗和目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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