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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葛晓阳 浏览:982 发布时间:2016-12-08

   能够履行,转移财产,机关算尽终获刑;单位老赖,抗拒执行,刑事自诉促和解……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其中4起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件,1起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1起为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介绍说,有效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是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抓手和有力保障。实践中,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适用法律,适度把握量刑尺度,积极利用拒执罪的自诉程序。

  查封财产抵债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2015年,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孙国兵工资款、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因诺缘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孙国兵申请强制执行。

  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裁定对诺缘公司相关财产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但诺缘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

  2016年1月,孙国兵以诺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汝妹为被告,依法向平谷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间,郑汝妹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经孙国兵申请,平谷区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孙国兵撤诉。

  【典型意义】《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主体。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张庆国等应偿还王丙河借款本金及利息37.9万元。王丙河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2014年7月9日,桓台县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的机器设备。张庆国等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丙河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8月25日,桓台县法院立案执行。经查,在查封期限内,张庆国擅自将查封的两台设备抵债给他人。桓台县法院责令张庆国将该两台设备追回,张庆国未追回。

  桓台县法院将张庆国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桓台县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张庆国有期徒刑6个月。张庆国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6个月,有效打击了在立案执行前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

  打骂执行人员被严惩

  【基本案情】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文苗与查俊英离婚,并将安庆市一处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俊英。民事判决生效后,查俊英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

  2013年5月6日,大观区法院向被告张文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张文苗拒不签收,并谩骂送达人员。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张文苗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时,张文苗再次谩骂法院工作人员,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2014年1月14日,大观区法院执行人员对张文苗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张文苗情绪激动并殴打办案人员,致使一名办案人员嘴部受伤流血。

  2015年7月27日,张文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大观区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苗拘役5个月10日。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拒不签收执行文书,阻碍张贴公告,采取谩骂、殴打等方式抗拒执行,致执行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从轻判处。

  【基本案情】2015年3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韩应超偿还朱小会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小会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法院依法向韩应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后,韩应超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件审理期间,禹州市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对韩应超所有的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2016年1月25日张贴腾房公告。腾房公告到期后,韩应超仍拒绝腾房,禹州市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韩应超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后韩应超仍拒绝腾房,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6年5月9日,禹州市法院将韩应超涉嫌犯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韩应超刑事拘留,后韩应超及其亲属与朱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房屋腾空。禹州市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韩应超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拘留后仍对抗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判处缓刑。

  有能力拒不履行获刑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8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蒋红庆、胡古月夫妇向原告林志鹏返还借款5万元。2014年2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同年2月14日,林志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丹阳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蒋红庆于2014年1月26日出售了其名下房产,将38.5万元房款用作他用。

  丹阳市法院将该案移送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蒋红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清偿了债务。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蒋红庆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王仁华与宋秀凤所生之子王志国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责任方给付王仁华、宋秀凤赔偿金77万元,王仁华得款后拒不给付宋秀凤应得的份额,宋秀凤遂提起诉讼,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决王仁华返还宋秀凤30.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王仁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宋秀凤申请强制执行。

  磐石市法院立案执行后,王仁华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王仁华因拒不执行判决,先后两次被法院司法拘留,但仍对抗执行。

  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王仁华与宋秀凤达成和解协议,王仁华给付宋秀凤20余万元,案件履行完毕。磐石市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仁华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明显有能力执行而对抗执行,在法院两次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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