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浩释法】抵押登记的核心是“办理不动产登记使抵押成立”并非以抵押登记确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当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与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或抵押条款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抵押合同或抵押条款的约定来确定。
【文书标题】杨某借贷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5)成民初字第413号
【代理律师】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孙阳升 肖莉莎律师
【裁判摘要】抵押权的核心内容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未来不能偿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双方都必须履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义务,这是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抵押登记的核心是“办理不动产登记使抵押成立”并非以抵押登记确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当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与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或抵押条款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抵押合同或抵押条款的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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