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浩释法】房屋登记所有人虽为他人,但根据实际房屋支付款项结合其他占有、使用该房屋情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文书标题】毛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4)成民终字第1611号
【代理律师】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孙阳升律师
【裁判摘要】1、鉴定结论为遗嘱不真实,但鉴定时遗漏样本材料存在瑕疵,同时结合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对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2、对于房改房,是由单位确定购房人资格,并在出售房屋时考虑到购房人工作年限、职级等影响售房价格的因素,将单位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确定为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单位职工私人所有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一种房屋分配方式,登记人的身份与诉争房屋取得密切相关,故对房屋也享有相应财产权利,其与实际取得人应当为按份共有关系。
3、房屋登记所有人虽为他人,但根据实际房屋支付款项,办理房屋购买的手续,结合其他占有、使用、出租该房屋,他人并未提出异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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