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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浏览:1174 发布时间:2016-11-1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全省法院惩治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五起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从犯罪主体来看,四川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基层组织人员数量较多;从犯罪手段来看,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类型多种、手段多样,有为他人取得扶贫项目提供帮助而收受贿赂的,有以虚假名义骗取或冒领各类扶贫救济资金的、也有挪用救灾、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犯罪金额和情节来看,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金额相对于其他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小,但是侵占的都为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领域广,在惠农落实、土地征收流转、征地拆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救灾救济等方面均有涉及。

扶贫局原局长大搞钱权交易

2010年以来,被告人蒋启斗利用其担任开江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建扶贫项目工程、扶贫培训开展、扶贫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建筑商郭某统、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唐某革、村委会主任曹某俊等15人所送款项共计84万元。被告人蒋启斗在接受调查前主动交代了全部不法事实,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属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启斗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项目承建商及其委托人等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启斗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所获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蒋启斗身为开江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本应认真履职,身先示范,保障扶贫工作特别是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阳光下运行,为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其反而利用担任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扶贫领域项目上大搞钱权交易,不但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影响了扶贫政策的落实,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法院认为,虽然蒋启斗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但鉴于其是在扶贫开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对该类犯罪,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处。

村党支部书记套取孤儿补助

被告人阿克尔哈于1992年起担任凉山州喜德县洛哈镇洛资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3月,阿克尔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不具备孤儿身份的人员办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伙同他人将套取的补助金33570元据为己有。

2012年12月,阿克尔哈在协助洛哈镇政府办理洛资村瓦西组2012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已去世多年的父亲阿克呷呷的名义申报办理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骗取避险搬迁补助金8300元。

2013年5月,阿克尔哈在协助洛哈镇政府办理洛资村“8·31”灾后民房重建项目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父阿克呷呷的名义谎报民房重建补助,骗取补助金3500元。

被告人阿克尔哈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453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克尔哈身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救灾、优抚、扶贫、救济等款物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阿克尔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阿克尔哈有期徒刑3年,对阿克尔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村干部骗取国家扶贫资金

2012年,合江县车辋镇政府给该镇五明社区下达了“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将该村扶贫项目确定为栽种杂竹和香桂,其中栽种杂竹、香桂实际分别支付给农户劳务补助费7464元、2950元、购买香桂苗实际支付17700元。2013年9月,时任五明社区村委会干部的被告人吴宗国、胡乃有、毛碧芳、蔡大利为解决工作经费,经共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篡改入账数据的方式,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以杂竹项目花费59990元、香桂项目花费30000元的金额入账,共领取项目金89990元,除去项目实际已支出经费28114元,骗取国家扶贫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61876元作为村委会的工作经费。在骗取的专项资金中,其中有27008元用于补苗费、争取扶贫项目支付的生活费、车费,支付社区工作经费、修桥费等;吴宗国、胡乃有、毛碧芳、蔡大利四人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各自分得8732元,共34928元。

2015年7月14日,吴宗国、胡乃有、毛碧芳、蔡大利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行为并退清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宗国、胡乃有、毛碧芳、蔡大利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4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4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缴赃款、系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上缴国库。

本案涉案赃款系扶贫专项资金,属特定款物。本案各被告人明知政府下达的是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却利用政府委托其管理扶贫资金的职务之便将专项扶贫资金据为己有,违反了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管制度,侵害了国家对扶贫专项资金的所有权。本案被告人虽具有自首、积极退缴赃款、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但由于其贪污的是扶贫专项资金,法院对各被告人从严惩处,未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并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被告人均并处了罚金10万元,从经济上也予以了严惩。

卫生院收费员骗取医疗救助款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海在担任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卫生院收费员期间,利用其代办民政救助患者在该院住院费用减免申请的职务之便,以在已审核签字的单据上篡改报账数据,虚列民政救济款的方式,骗取国家民政医疗救助款52.26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刘海到案后,检举了他人的不法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刘海具有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2004年3月1日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相关通知要求,四川省雅砻江锦一级水电站水库建设所涉及的区域停止基本建设和控制人口增长。盐源县洼里乡村民、被告人王显志一家并不属于移民范围。在盐源县洼里乡锦屏库区移民调查及赔偿第二期工作启动后,为了成为移民户,骗取移民款,在2007年至2008年间,王显志的弟弟王显华(另案处理)在盐源县洼里乡新街子村3组马桑湾(小地名)滑坡区开荒6亩左右土地,修建了正三间房屋,并用户主为王显志的户口簿找到时任洼里乡副乡长兼新街子村支部书记的王显国(另案处理)、时任洼里乡新街子3组组长王美富(另案处理)父子,王显国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显志伪造了移民靠后搬迁安置协议及王显志与王三皮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相关假移民手续,共骗取移民安置款317743元,王显志分得13万元。村民办假手续骗取移民安置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显志伙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彼此配合,采取冒充库区移民身份的手段,参与骗取国家移民补偿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显志在明知办理假移民的情况下提供了该户的户口簿,其没有直接参与共谋、实施,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显志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7743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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