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浩新闻

联系我们
  • 邮箱:sunhold.cd@sunhold.com.cn
  • 邮编:610000
  • 传真:028-87594901
  •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IFS国际金融中心三号办公楼43层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申浩新闻
申浩新闻

我所顺利开展“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实务规范及风险防范”分享交流会 | 申浩动态

来源: 作者: 浏览:48 发布时间:2025-11-07

随着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浩成都”】不断发展,申浩成都已常态化开展多期“业务分享交流会”及“经典案例研讨交流会”。为尽可能给申浩同仁提供更多学习交流机会,2025年11月6日,我所合伙人吴波律师,裴雪源律师、李子峰律师共同开展了一期“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实务规范及风险防范”案例交流会。

在本次交流会上,三位律师分享了近期共同代理的一起案例民事执行异议。在该案中,作为被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对股东出资责任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完整证据链的系统构建,以及庭审抗辩的专业表现,成功帮助当事人免除“50万元不实出资责任”的连带清偿义务(案件详情详见文末)。

裴雪源律师就所涉案件的背景事实与争议焦点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清晰的逻辑、详实的时间线,逐步还原了案件全貌,为在场同仁构建起对案情的立体认知,奠定了深入研讨的基础。

随后,李子峰律师围绕案件的代理思路与策略部署展开了深度分享。不仅剖析了如何在复杂证据中锁定关键节点、构建严谨证据链,更细致阐释了庭审中法律适用与辩论策略的抉择过程,其层层递进的思考路径,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

最后,吴波律师立足全案进行了复盘与总结。吴律师精准提炼出本案在“股东出资责任认定”“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要点”以及“债权人利益平衡”等环节的核心争议,并进一步延伸出的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策略,助力同仁在未来代理中提前预判、精准应对。

交流会后期,与会人员积极阐述各自观点,并针对案件中的实务处理方式展开了讨论。此次分享交流会不仅为参会律师提供了宝贵的实务经验,更有力地促进了申浩成都内部的深度交流与协作。

未来,申浩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发力,举办更多高品质专业分享活动,积极为申浩同仁打造学习与成长的广阔空间,全力以赴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专业与担当回馈社会。

 

 


案情简介及代理思路

案情焦点:两大核心争议的专业破解路径

争议焦点一: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期限的程序合规性

上诉人薛某某主张被上诉人郑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已超过15日法定除斥期间,试图程序瑕疵否定郑某诉权。

代理策略以送达记录为核心,锁定程序合规事实

办案律师团队通过全面梳理法院送达流程向法庭提交三组关键证据:一是法院向郑某某送达《执行异议裁定书》微信送达截图证明送达时间为2024年8月1日;二是郑某某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立案材料回执证明起诉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三是法院立案庭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佐证起诉程序已依法启动。

前诉证据形成完整时间链条,明确郑某某起诉行为距收到裁定书仅12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裁定送达后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要求,程序合法性无懈可击,上诉人的程序抗辩主张被直接驳斥。

争议焦点二:股东出资义务的实质履行与否判定

上诉人某某“工商档案显示认缴出资为0”为由,主张某某未实际履行50万元出资义务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代理策略实质审查切入,三层论证出资义务已履行

1.证据链闭环构建锁定出资事实

团队向法庭提交四组核心证据:一是XX公司,证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郑某某“股权转让款”方式履行50万元出资义务;二是郑某某与股东陶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50万股权转让款对应出资义务;三是银行转账凭证显示某某向原股东陶某转款46万元、其配偶刘某向公司转款4万元款项金额与出资总额完全匹配;四是原审第三人陶某某某公司股东)的出庭证言佐证股东会决议内容及款项实际用途。前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证明50万元出资义务已实际履行;

2.法律适用论证援引实质审查标准

团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实质审查标准”,主张:工商登记仅为出资情况的公示形式,判断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应实质审查“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是否经股东合意认可”。本案中,郑某某的46万元股权转让款已转化为公司资本(陶某转让股权时已完成对应出资的交割),4万元直接注资已进入公司账户,符合“实质履行”的法律要件,不应仅以工商登记的“认缴出资为0”否定出资事实

3.债务时间抗辩排除责任关联

团队进一步指出案涉债务XX公司于2020年1月(郑某某2020年11月入股)形成既往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对其入股后新增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入股前的公司债务,无法定补充赔偿义务。据此,即便不考虑出资履行情况,郑某某也无义务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

判决要旨:代理意见获法院全面采纳当事人权益终获保障

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载明:

郑某已向XX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于2024年8月13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薛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明确认定被上诉人郑某无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某某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责任补充清偿责任吴波律师团队关于“程序合规”“实质出资”“债务无关联”的三项核心代理意见,均获法院全面采纳


律师简介

 
 

友情链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成都市中小企业协会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提供聘请律师服务,找大律师咨询,免费法律援助咨询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2005327号-1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IFS国际金融中心三号办公楼43层 联系电话:028-87594901 传真:028-87594901 邮箱:sunhold.cd@sunhold.com.cn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584号

028-87594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