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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梁冰律师获聘第四届“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申浩动态

来源: 作者: 浏览:37 发布时间:2024-12-08

在全球经济不断融合的大背景下,仲裁具有独特的价值,在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已经成为国内外民商事主体优先选择的方案。


近日,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面向全国范围内公开选聘第四届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景德镇仲裁委员会章程》和《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规定,经审查和讨论决定,并报江西省司法厅备案后,确定了本届仲裁员人员名单。我所合伙人梁冰律师成功入选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第四届仲裁员,聘期为本届期满。


Q1

仲裁员的职能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居中裁判者。仲裁员可进行庭审调查,可以向当事人、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核查案件事实、收集案件证据,组织调解,并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等。

仲裁员可以是律师、曾经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仲裁工作人员等法律专业人员,可以是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教授、研究员,可以是经济贸易等领域的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士等。

Q2

仲裁员与法官的区别

法官是经国家立法机关任命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而仲裁员则不是一种专门职业,他可能是商人、教授、会计师、技术专家等。从裁判权的来源看,法官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力,而仲裁员的管辖权只是来源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则仲裁员无权行使管辖权。

Q3

成为仲裁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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